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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
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
宾夕法尼亚大道700号,西北
华盛顿特区20408

1999年9月21日

帕萨雷拉先生,主管
信息自由和安全审查理事会
国防部
1155年五角大楼国防
华盛顿特区20301 - 1155

亲爱的主席帕萨雷拉先生:

在1998年8月30日所附的信件中,迈克尔·拉夫尼茨基就你1998年8月10日的信件(你的参考编号98-M-0165),就他提出的未注明日期的强制性解密审查请求,联系了跨机构安全分类上诉小组(ISCAP)。在E.O. 12958下,我担任ISCAP执行秘书和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ISOO)主任。我今天是以后者的身份与您联系的。该命令第5.3节有关部分规定:

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应当……监督机构的行动,以确保遵守该命令及其执行指令。[和]…考虑并采取行动,从内部或外部人士的投诉和建议,有关管理的项目根据此命令…

虽然拉夫尼茨基先生对ISCAP的呼吁还不成熟,但你1998年8月10日的信提出了一个我必须答复的问题。它在有关部分中指出:

另外16份文件来自外国政府。根据原始政府的规定,这些文件要么被列为机密,要么被限制公开传播。因此,该信息不受行政命令12958第3.6(a)条的强制性解密审查规定的约束。

美国政府保管的外国政府信息必须遵守E.O. 12958的强制性解密审查规定。该命令第3.6条(a)款的有关部分规定:“[a]根据本命令或先前的命令分类的所有信息,应由发起机构进行解密审查……”

此外,该命令的政府范围执行指令32 C.F.R.第2001.554(b)部分“外国政府信息”的适用条款在相关部分中规定:“[A]应急主管应按照本节处理包含外国政府信息的机密记录的强制性解密审查请求。解密机构是最初接收或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密的机构。”

因此,除非存在从您1998年8月10日给拉夫尼茨基先生的信中看不出来的与相关信息相关的情况,否则这些文件实际上要遵守欧盟第12958号决议的强制性解密审查规定。如果您想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请与Rudolph Waddy或我联系(202)219-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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