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OJ: OIP: FOIA Post

OIP指导:

奥巴马总统的Foia备忘录

司法部长霍尔德的《信息自由法指南》

创造一个“开放政府的新时代”

2009年1月21日,奥巴马总统上任第一天就向所有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发布了一份关于《信息自由法》的备忘录。总统指出,《信息自由法》“应该在一个明确的假设下实施:面对怀疑,公开压倒一切。”此外,总统还指示各机构,不应仅仅因为“公职人员可能会因披露信息而感到尴尬、错误和失败可能会被披露、或因为投机或抽象的恐惧”而隐瞒信息。

各机构被指示“迅速并本着合作精神”对要求作出反应。总统还呼吁各机构“采取有利于信息披露的推定”,并将该推定应用于“涉及《信息自由法》的所有决定”。这种信息披露的假设包括采取“积极措施使信息公开”,以及利用“现代技术让公民了解他们的政府知道什么和做了什么”。

总统指示司法部长为各行政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发布《信息自由法指南》,“重申对问责制和透明度的承诺”。2009年3月19日,在阳光周期间,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发布了这些指导方针。司法部长强调,《信息自由法》“反映了我国对开放政府的基本承诺”,他的《指导方针》“旨在强调这一承诺,并确保在实践中实现这一承诺”。

FOIA指导指导强调FOIA将被主席呼吁的开放式施用。此推定意味着信息不应该被扣留“只是因为[机构]可能会在合法的情况下。”此外,司法部长指示,每当不可能完全披露记录时,机构“必须考虑[他们]是否可以偏袒披露。”律师将军也“强烈鼓励国际机构进行自由裁量权的信息。”

虽然认识到“《信息自由法》规定的披露义务不是绝对的”,而且《信息自由法》包含了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特权记录和执法利益等方面的豁免,该指南强调,总统已经指示机构不要仅仅为了防止尴尬,或因为“错误和失败可能被披露,或因为投机或抽象的恐惧”而隐瞒信息。

重要的是,司法部长撤销了2001年10月12日的律师议员在FOIA上致辞,并确定了捍卫机构决定的新标准,以扣留信息。当拒绝FOIA请求时,即时将捍卫机构“只有(1)代理机构合理预见到披露会损害受法定豁免之一保护的利息,或法律禁止披露。”

建立一个有效的系统来回应请求

除了建立这些适用于披露的原则外,律师将在他的指导方针全面解决,这是一系列适用于建立有效制度的原则,以提高透明度。在这样做时,他强调“[e] ach代理必须完全责任其恐惧的管理。”

指导方针强调所有机构员工都对FOIA负责,而不仅仅是那些直接与FOIA请求者互动的人。在过去,机构已经确定了妨碍他们向公众提供信息的常见问题,包括将竞争机构的优先事项拉索FOIA职责,以及对FOIA活动的足够技术支持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持。因此,指导指南强调,为了“[t] o提高FOIA性能,机构必须解决一系列与机构FOIA专业人员合作的广泛的机构人员扮演的关键角色。”

总检察长强调了各机构《信息自由法》负责人和各机构的《信息自由法》专业人员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信息自由法》首席官员“必须在必要时对机构的做法、人员和资金提出调整建议”。总检察长还特别确认了各机构中直接与《信息自由法》申请人合作的《信息自由法》专业人员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他强调,这些专业人员“应得到该机构《信息自由法》首席官员的全力支持,以确保他们拥有所需的工具,迅速和有效地回应《信息自由法》的要求”。而那些《信息自由法》的专业人士则被提醒,总统已指示各机构以“合作精神”与《信息自由法》请求者合作,并注意到“总统所宣称的‘开放政府的新时代’没有必要的官僚障碍。”

该指南强调各机构的需求,主动地在FOIA请求提前在线发布信息。在响应请求时,机构被定向“使其优先考虑以及时回应”。最后,要求首席FOIA官员审查“代理机构的各个方面的FOIA政府,特别关注在”指导方针“中强调的关切,并每年向司法部向司法部报告”的关注改善FOIA运营,促进其机构的信息披露。“

净影响

总统的《信息自由备忘录》和总检察长的《信息自由指南》的综合影响是政府透明度方式的巨大变化。这些指令的结果是:

*响应请求和与请求者合作的新方法。
*为拒绝《信息自由法》申请辩护的机构制定新的、更有限的标准。
*最大限度地利用技术披露信息的新要求。
*新要求在《信息自由法》要求之前在网上明确发布信息。
*新的重点是其行动影响《信息自由法》的广泛机构人员。
*新的问责要求,特别是对每年必须向司法部报告的机构首席信息自由官的要求。

要实现这些新的指导方针机构必须审查其方法透明度的各个方面,这些原则纳入所有的决定,他们使涉及信息自由法,以确保披露的推定,在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

起点:改变心灵设置,以使开放的推定成为现实

总统要求各机构重申其对《信息自由法》所体现的原则的承诺,以“开创一个开放政府的新时代”。要实现这一目标,各机构应牢记五个要点。

代理人员必须改变他们的思想,以与总统的愿景保持一致。这是最重要的一步的第一个和多种方式。为实现“开放政府新时代”代理人员必须以不同的方式思考FOIA。他们必须专注于总统备忘录和司法部长指导方针所载的原则。最重要的是,代理人员应该通过开放性的棱镜观察所有FOIA决策。

这种新思维模式的关键参考框架是《信息自由法》背后的目的。该法令旨在使机构的活动公开化。正如最高法院所宣称的那样:“《信息自由法》通常被解释为公民了解‘他们的政府在做什么’的一种手段。”奈良诉Favish美国541美国157,171(2004)(引用美国,诉讼。记者Comm。为了新闻自由,489美国749,773(1989)。法院阐述了“[T]他的短语不应该被视为一种方便的形式主义。”ID。在171 - 72。相反,“它定义了一个真正民主国家的结构性必要性。”ID。在172年。总统的《信息自由备忘录》直接将透明度与问责联系起来,而问责又是民主的要求。总统认为《信息自由法》“最突出地表达了国家对确保开放政府的深刻承诺”。因此,机构人员应始终牢记《信息自由法》的宗旨,即确保政府的开放。

其次,代理商应该不要审查记录的唯一目的,以确定可以在豁免下保护的内容。相反,应根据开放的推定审查记录,以便确定可以披露的内容,而不是可以扣留的内容。对于每个请求,对于每次审查的记录,机构应该要问“这可以发布吗?”相反,询问“这可以扣留?”

第三,与司法部长一般的指令,代理商“不应仅保留信息,因为[他们]可能会在合法的情况下。”仅仅因为技术或合法可能适用的豁免,信息不应自动扣留信息。实际上,如果代理人员发现自己努力融入豁免,他们应该了解总统的指令“[i]面对怀疑,开放的普遍存在。”

第四,当不可能完全披露记录时,机构应考虑进行部分披露。司法部长提醒机构,他们“应该始终注意到FOIA要求他们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隔离和释放非豁免信息。”根据指南,该审查采用了一个添加的元素。除了查看记录,看看是否部分如非豁免合理segregable,机构还应该审查记录,看看是否能在技术上免除部分可以释放自由裁量权的问题。版本是否涉及材料盒,或者只有几页,代理商很重要,记住甚至甚至部分披露记录所产生的透明度是值得的。

最后,机构必须牢记总统的指令,即不能扣留的记录只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免受尴尬,或“因为可能会发现错误和失败,或者因为投机或抽象恐惧。”相反,代理商只应扣留记录或记录部分,当时他们合理预见到披露将损害受豁免之一或何时违法行为污染的利息。

应用“可预见的伤害”标准

在考虑所有这些开放原则之后,仍将有记录和部分保护的记录将保持完全适合。由于司法部长在他的准则中得到了认可,“FOIA下的披露义务不是绝对的。”国会包括强制披露的豁免,以防范不同的危害,例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个人隐私,危害执法利益。

根据授权书,在扣留记录之前,该机构必须合理预见,披露会损害受豁免保护的利益。因此,FOIA专业人员应审查各个记录,以旨在确定是否有可预见到释放该特定记录或其部分的危害。每个记录应由机构审查其内容,以及披露对该特定记录的实际影响,而不是简单地查看记录所在的文件类型或文件类型。

因此,例如,请求的记录可能是草案,或包含推荐的备忘录。此类记录可能在豁免下妥善扣留5,但这不应该是审查结束。相反,应审查该特定草案以及特定备忘录的内容,并确定原子能机构是否合理预见到披露其年龄,内容和性格的特定文件,将损害免除豁免保护的利息。在做出这些决定时,机构应该记住,只需“投机或抽象的恐惧”是扣留的“投机或抽象恐惧”。相反,该机构必须合理预见,披露会造成伤害。此外,各机构必须注意总统的指令,面对怀疑,开放性普遍存在。

可自由支配的释放

确定一个机构是否合理地预见到因发布特定记录或记录部分而造成的损害,与确定是否自行发布信息是同时进行的。根据司法部长的指导方针,机构被鼓励自行释放。因此,即使豁免适用于记录,也鼓励自由披露。对于许多《信息自由法》豁免(包括豁免2、5、7、8和9)所涵盖的记录,此类发布是可能的,但它们最适用于豁免5。

然而,对于某些其他豁免所涵盖的记录,则不可能自行披露,因为某些其他法律当局要求保留这些信息。具体来说,受国家安全、商业和金融信息、个人隐私以及法律保护的信息豁免保护的记录一般不受自由发布的约束。因此,对于豁免1中保护适当保密信息的材料,如果一个机构确定该信息是适当保密的,则不应随意披露。

同样,如果豁免3所涵盖的扣留法规要求扣留材料,则应适用该法规提供的保护,而自由裁量释放是不合适的。然而,机构应确定所援引的法规符合豁免3的要求,重要的是,被扣留的文件属于法规的范围。

如果材料属于豁免4,一般也受《商业秘密法案》保护,该法案禁止发布商业和金融信息,除非法律另有授权。这里,再次强调,如果违反《商业秘密法》,就不能自行披露这些材料。在扣缴之前,代理机构应确定在第一次实例中满足了调用豁免4的许多要求。

对于属于豁免6和7(C)的信息,如果该信息也受到1974年《隐私法》的保护,则不可能自由发布,因为《隐私法》禁止披露根据《信息自由法》“不需要”发布的信息。各机构应注意有必要在一审中对这些豁免进行平衡,并应考虑在请求的背景下,是否有可能在释放其余人员的同时保护文件中提到的个人的身份,既要保护隐私,又要增进公众在公开方面的利益。

当审查文件以确定豁免1、3、4、6和7(C)是否适用时,机构应仔细审查文件的所有部分,以确定它们是否属于声称的豁免范围。此外,各机构应努力合理地将任何非豁免信息与此类文件分开,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披露。

考虑自由释放的因素

受剩余豁免,豁免2,5,7,8和9保护的文件,都可以是自由裁量权的主题。机构Foia专业人士必须在为每个文件做出这些决定时,他们应该遵守这些文件的判决,但他们应该被“开放政府的基本承诺”指导,指导的司法部长应该“在实践中实现”。从根本上说,在审查记录时,原子能机构必须首先确保被扣留的任何部分都适合所考虑的豁免的所有要求。如果豁免适用,原子能机构应采取第二步,确定是否遵守记录或一部分的自由释放。对于所有记录,文件的年龄和内容的敏感性是需要在决定是自由释放的决定时进行评估的普遍因素。

对于豁免2所涵盖的记录,机构应以不同的方式处理“低2”和“高2”。根据定义,“低2”所涵盖的信息一开始是微不足道的,因此释放不会造成合理可预见的损害,而自由释放应是一般规则。相比之下," High 2 "是以发现伤害为前提的。在将High 2申请到一项记录之前,机构应确保他们不是基于“投机性或抽象的恐惧”而进行保留,而是因为他们合理地预见披露将损害豁免2保护的利益而进行保留。

同样,对于7(c)以外的豁免7(c)的子部分,机构应确保在援引豁免之前,他们并不基于“投机或抽象恐惧”的扣缴,而是扣留,因为它们合理地预见披露会损害受豁免的一个子部分的兴趣7.与豁免2一样,肯定有机会为豁免涵盖的记录提供自由裁量权披露7.例如,机构应考虑参考执法技术或程序的记录是否过时了,或不再敏感,或者不具备足够的特定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制定自由裁量释放。同样,由于保密来源提供的保护提供的保护,豁免涵盖的记录也持有酌情披露潜力。一些代理商在处理历史意义的记录时已经发布了许多信息的信息。代理商可以在这方面审查他们的实践,以寻找额外的案例,可以作为自由裁量权释放更大的信息。

毫无疑问,根据司法部长的指导方针,受豁免保护的记录最有希望增加自由裁量的释放。此类发布应完全符合《信息自由法》的目的,即向公众提供反映政府运营和活动的记录。特别地,审议过程特权所涵盖的记录具有重大的释放潜力。除了记录的年龄及其内容的敏感性之外,在决定自由裁量释放是否合适时,还应分析所涉决定的性质、决定的状态和涉及的人员。受其他豁免特权保护的文件也可以自由披露。

因此,为了响应记录请求,机构应该通过推定开放性来查看每个请求。他们应该努力最大限度地发布的记录数量,并旨在在完全发布时释放一部分记录。代理商不应仅仅是因为合法适用的豁免。对于任何酌情释放的文件的任何文件或一部分,机构应考虑提出此类释放,并仅在原子能机构合理预防披露将损害受豁免保护的利息时才能扣留。

以新的方式实现透明度

响应奉承开放的教授要求是总统和司法部长的一个要素,律师将创建“开放政府新时代”的愿景。除了回应FOIA请求之外,机构还必须寻找其他提高透明度的方法。

总统特别指示各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公开信息”。此外,总统强调,各机构“不应等待公众的具体要求”。相反,各机构“应该利用现代技术让公民了解他们的政府知道什么和做了什么。”这是各机构应努力作出重大改进的关键领域。

各机构应实施制度和建立程序,定期查明和有系统地张贴公众感兴趣的记录。这需要在每个机构内持续进行。为协助各机构应用联邦机构的公共信息传播政策,《信息自由法》专业人员应参考管理和预算局A-130通告第8节中概述的传播原则。看到http://www.whatehouse.gov/omb/assets/omb/circulars/a130/a130trans4.pdf.

Foia专业人士本身可以与其代理商的官员合作,以寻求发布目的的记录。此外,代理商可以在其他官员经常提前确定的关键办公室中设立程序,或者作为记录最终确定,那些是良好的候选人。在代理商网站上提供的信息越多,减少对记录的个人请求的数量越大。更重要的是,各机构必须认识到,积极披露有关其原子能机构的运营和活动的信息是实现透明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与请求者合作,并及时披露记录

总统还指示各机构“迅速行动”,并及时披露信息。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长宣称,“长时间的拖延不应被视为高需求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后果。”

这些指令需要所有机构,但特别是那些具有大量请求或大积压的机构,以检查他们为请求者提供信息的整个方法,以便能够更迅速地响应。当然,由于原子能机构提供积极提供的信息量,有可能降低积压和延误。首席FOIA官员应参与审查其代理机构的FOIA业务,以找到可以减少延误的领域。FOIA专业人员又使用其代理机构首席FOIA官员并留住他或她完全了解他们所面临的特殊挑战,以便主席福泽官可以在原子能机构内进行适当的调整。

总统还指示各机构以“合作精神”与请求者合作。正如司法部长所强调的:“在总统宣称的‘开放政府的新时代’,不必要的官僚障碍没有立足之地。”在与请求者交互时,代理机构应该记住这些原则,并努力确保请求信息的过程是容易的。改进了与请求者交互的一种方法是,对需要10天以上处理的请求使用跟踪号码。《信息自由法》现在要求向请求者提供此类跟踪号码,并建立电话线或互联网服务,以便请求者可以检查其请求的状态。这只是机构如何简化和改进与《信息自由法》请求者的交互的一个例子。

问责制

司法部长强调,每个机构必须对其FOIA运作充分负责。他还强调,主要的FOIA官员必须是他们代理机构的FOIA业务的积极参与者。法律要求首席FOIA官员在助理秘书级别或其等同于高级官员。这些官员必须“建议调整对机构实践,人员和资金的调整”,以改善FOIA管理。

如上所述,竞争机构优先事项和技术支持不足,各代理商常被引用,因为妨碍了他们改善其FOIA行动的能力。这些是主要的FOIA官员援助的关键领域可能是至关重要的。例如,当例如FOIA人员被撤离到其他事项,或者当IT支持人员无法对FOIA专业人员无法使用时,这些行动会对FOIA管理产生负面影响。这是机构首席FOIA官员在优先考虑需求和分配资源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以便FOIA业务不会受到负面影响。由于律师普遍强调,Foia专业人士“值得机构首席Foia官员的全力支持,以确保他们有权及时和高效地回应Foia要求的工具。”

《信息自由法》首席官员现在将被要求每年向司法部报告他们为提高机构透明度所采取的步骤。这将确保《司法部长准则》所确立的原则继续年复一年地至关重要。

总结

总统和司法部长已经对政府透明度的观察和管理方式进行了彻底的新改变。这些原则要求各机构对透明度采取全面办法。这一办法可以概括为各机构必须考虑到的十个关键因素,以便确保实现对开放政府的基本承诺。

1.披露的推定适用于全部涉及FOIA的决定;代理商应该在他们的脑海中保持推定。

2.在回应请求时,代理机构应该通过询问“我可以发布什么?”来审查文件。

3.不应仅仅是因为它们陷入豁免时不应扣留。

4.机构应审查每份文件,重点是是否有可预见的泄露该特定记录。

5.可预见损害的确定是在个案基础上作出的,但要考虑的普遍因素是文件的年代和其内容的敏感性。

6.各机构应尽可能酌情扣除纪录。

7.当不可能完全披露记录时,各机构应努力做到部分披露。

8.除处理个别《信息自由法》请求外,各机构应预料到对记录的兴趣,应建立识别和检索记录的系统,并应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记录。有关机构运作和决策的信息应该在网上向公众提供。这是一个关键领域,各机构可以在增加透明度方面作出切实改进。

9.代理商应与请求者合作,并及时回应。

10.《信息自由法》专业人员应与所属机构的《信息自由法》首席官员合作,后者每年向司法部报告,以便每个机构对其执行《信息自由法》完全负责。

实现总统所宣称的“开放政府的新时代”需要所有机构人员的承诺。这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因为各机构将不断努力将新的公开原则纳入其《信息自由法》的运作,并寻求主动披露更多信息的方法。通过重申对透明度的承诺,所有机构都将成为“开放政府新时代”的一部分。(发布04/17/2009)


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