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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简介:1993年十月,总检察长发表了以下新闻稿和备忘录,宣布一项新政策,旨在增加的信息自由法的效用。特别是,总检察长提交政府反对FOIA申诉仅当有这样做合法的国家利益。


司法部

立即发布
1993年10月4日,星期一

政府采用新的开放标准

华盛顿特区——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和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今天采取行动,大幅增加向公众提供的政府信息量。

他们废除了1981年的一项规定,该规定鼓励联邦机构在有“实质性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留信息。司法部长说,在它的位置上,应该适用“披露的推定”。

她说,只有在“可以合理预见披露会对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有害”的情况下,而且只有在必要时,司法部才会为那些因不披露而被起诉的机构辩护。

在白宫发表的一份声明中,克林顿总统呼吁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重新致力于《信息自由法》及其政府公开的基本原则。总统说,现在是他们重新审视如何遵守法律,减少积压的时候了。

总检察长说她“强烈鼓励”各机构作出的技术上豁免信息披露酌情尽可能。

她还指示司法部人员审查未决的《信息自由法》诉讼,以落实新政策,并下令审查司法部在回应《信息自由法》请求时使用的所有表格和信函,以使它们更加清晰、一致和完整。

在她对联邦部门和机构的指示中,总检察长说:“美国公众对政府运作的理解是我们民主的基石。司法部随时准备协助所有联邦机构,因为我们使整个行政部门的政府更加开放、反应更加迅速和更加负责。”


白宫
华盛顿
1993年10月4日

部门及机构首长备忘录

主题:信息自由法

我写信提醒你们注意一个对美国公众和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都非常重要的议题——经修正的《信息自由管理法》(“法案”)。该法是政府参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致力于提高它在我的政府中的效力。

25多年来,《信息自由法》在加强我们的民主政府形式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该法令的制定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知情的公民对民主进程至关重要,美国人民对政府了解得越多,他们就会得到更好的治理。政府的公开对问责制至关重要,该法案已成为这一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此外,《信息自由法》已成为公众了解其政府的主要手段之一。正如戈尔副总统在全国政绩评估中明确指出的那样,美国人民是联邦政府的客户。联邦部门和机构应以客户友好的方式处理信息请求。普通公民使用该法并不复杂,也不应该复杂。不必要的官僚主义障碍的存在在它的实施中是没有地位的。

因此,我呼吁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重申其对《信息自由法》的承诺,对其政府公开的基本原则,以及对其健全管理的承诺。现在是所有机构重新审视其对该法的管理的适当时机,以减少信息自由法要求的积压,并使机构做法符合司法部长发布的新诉讼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已附呈。

此外,我要提醒各机构,我们对开放的承诺不仅仅是回应公众的要求。每个机构都有责任主动分发信息,并通过使用电子信息系统加强公众取得信息的机会。采取这些步骤将确保遵守该法案的文字和精神。

(签署)
克林顿


总检察长办公室
华盛顿特区20530

1993年10月4日

部门及机构首长备忘录
主题:信息自由法

克林顿总统已要求各联邦部门和机构采取措施,确保其符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5号文件《信息自由法》(FOIA)的文字和精神。552号。司法部完全致力于这项指示,并随时准备在我们执行这项新政策时协助所有机构。

首先,我们必须确保在政府公开的原则,每一个申告根据该法令需要保密的决定的应用。因此,我在此撤销司法部1981年的指导方针部为机构动作在信息自由法诉讼辩护。该部将不再捍卫信息的机构的预提仅仅因为有一个“实质性的法律基础”这样做的。相反,在决定是否要保卫保密的决定,我们将申请公开的推定。

诚然,该法通过其豁免结构,容纳了在政府信息披露和不披露中可能存在的反补贴利益。然而,尽管该法的豁免是为了防止损害政府和私人利益,但我坚信,这些豁免最好是在具体提到此类损害时适用,而且只有在考虑到在任何特定情况下披露的合理预期后果之后才适用。

简而言之,司法部的政策应是仅在下述情况下为《信息自由法》豁免的主张进行辩护,即机构合理地预见披露将损害受豁免保护的利益。若某项信息在技术上或争议上可能属于豁免范围,则除非有必要,不得将其扣留于《信息自由法》的请求者。

我相信,这项政策的改变符合公众利益,实现了法案的首要目标——最大限度地负责任地披露政府信息——同时保持了基本的机密性。因此,我强烈鼓励贵公司的信息自由法官员在可能的情况下根据该法进行“自由裁量披露”。在《信息自由法》的若干豁免下,这种披露是可能的,特别是在只有政府利益会受到影响的情况下。“自由披露”的豁免和机会在“司法部信息自由法指南”的“自由披露和豁免”一节中讨论,各机构可以将自由裁量的信息披露作为一项良好的公共政策,而不必担心未来对类似信息的“弃权后果”。这种披露也可以很容易地满足机构在该法下与边际豁免信息有关的“合理隔离”义务,看到5 U.S.C.秒。552(b),减轻行政机关在各级行政程序和诉讼中的行政负担。我注意到,本政策并非旨在创造任何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实质性或程序性权利。

与废除1991年的指南,我的助理总检察长要求部门的公民和税务部门,以及美国律师,审议所有未决的优点对信息自由法》的情况下,由他们根据上述标准规定。律政司的诉讼律师将努力与你的总律师和他们的诉讼工作人员密切合作,在个案的基础上执行这项新政策。在这一过程中,也可以请国务院信息和隐私办公室提供协助,并为机构的信息自由官员提供政策指导。

此外,在司法部我们正在进行全面审查和我们实施信息自由法条例的修改,所有相关的法规属于1974年的隐私法,5 U.S.C.秒。552A,以及一般的部门的披露政策。我们还计划进行全部门的“信息自由法形式评论。”可预见的是司法部的各种组件使用的所有标准FOIA形式和信函进行全面审查。这些项目将其正确性,完整性,一致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其使用明确的语言。当我们进行这项检讨,我们会特别留意的是信息自由法请求者是政府服务的用户,参与行政过程中,我们的民主社会的组成部分。我鼓励你在你的部门和机构也这样做。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向各位提出《信息自由法》长期存在的行政积压问题。许多联邦部门和机构常常无法满足《信息自由法》规定的10天处理信息自由申请的时限,而一些机构——尤其是那些处理大量特别敏感记录需求的机构——积压的信息自由资料数量大大超过了规定的时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各不相同,但主要似乎是在工作量过重的情况下资源太少的问题。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信息自由法》的申请者和国会,以及机构的《信息自由法》官员都日益感到担忧和沮丧。

我希望,我们能够与国会和要求《信息自由法》的团体一起建设性地努力,在来年减少积压的文件。为确保我们对情况有一个清晰和当前的了解,我要求你们每个人向国务院信息和隐私办公室(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发送一份你们的机构向国会提交的1992年《信息自由法》年度报告。请在本报告中附上一封信函,描述目前《信息自由法》所涉问题的程度、《信息自由法》人员配备方面的困难以及您认为有帮助的其他意见。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我们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努力的重要性。美国公众的其政府运作的了解是我们民主的基石。司法部随时准备协助所有联邦机构为我们做整个政府行政部门更加开放,更加敏感,更加负责。

(签署)
珍妮特·雷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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