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宫
华盛顿

2002年3月19日

行政部门和机构负责人备忘录

发件人:

主题:正如在过去几个月的许多讨论中指出的那样,你和你的部门或机构有义务保护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政府记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化学武器、生物武器、放射性武器和核武器。不应不适当地披露可以合理地预期有助于发展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政府信息,不论其年龄大小,包括关于可用于此类武器的核材料储存地点的信息。

我请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代理主任和司法部信息和隐私办公室共同主任为审查贵国部门或机构关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政府信息编写指南,以及其他可能被滥用,损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的信息。随附指南,并应连同本备忘录分发给贵部门或机构内的相关官员,以协助贵部门或机构立即重新审查识别和保护所有此类信息的现行措施。

各部门和机构应审查其记录管理程序,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查其所持有的文件,以确保其按照所附指南行事。他们应在本备忘录签署之日起90天内,通过国土安全部向我的办公室报告审查的完成情况或状态。

如果机构官员需要协助确定与发展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记录的分类状况,他们应与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联系,电话:202-219-5250。为协助确定根据《原子能法》分类的核武器和放射性武器的分类,它们应与能源部安全办公室联系,电话:202-586-3345。如果他们在对敏感但未保密的信息适用信息自由法(FOIA)豁免方面需要帮助,他们应联系司法部信息和隐私办公室(OIP),电话202-514-3642,或咨询OIP的FOIA网站www.usdoj.gov/04foia/index/html[原文如此]。


信息安全审查处
国家档案局
宾夕法尼亚大道700号,西北
华盛顿特区,20408

2002年3月19日

部门和机构备忘录

发件人:

主题:应总统助理兼幕僚长的请求,我们编写了本备忘录,为审查政府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资料以及可能被滥用来危害我国安全或威胁公共安全的其他资料提供指导。所有联邦部门和机构都应考虑有必要持续保护此类信息,并在收到根据《信息自由法》(FOIA)、《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页(2000年)提出的包含此类信息的任何记录请求后予以保护。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保护此类信息的适当步骤将根据所涉信息的敏感度以及当前信息是否被分类而有所不同。

一、 机密信息

二。以前未分类或解密的信息

三、 敏感但未分类的信息

除了可以合理预期有助于发展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信息(如上文第一和第二部分所述,这些信息应被分类或重新分类),各部门和机构还保留和控制与美国国土安全有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可能不符合一个或多个要求第12958号行政命令第1部分规定的分类标准。应逐案仔细考虑保护此类敏感信息不被不当披露的必要性,以及公开和有效交换科学、技术和类似信息所带来的好处。

所有部门和机构应确保,在采取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保护与美国国土安全有关的敏感但非保密信息时,他们应按照2001年10月12日总检察长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对所有适用的《信息自由法》豁免给予充分和仔细的考虑。见信息自由法案,“发布新的总检察长信息自由法备忘录”(发布于2001年10月15日)(见www.usdoj.gov/oip/foiapsto/2001foiapsot19.htm),其中讨论并提供电子链接,以进一步指导根据《信息自由法》第2条第552(b)(2)款保护敏感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的权限。如果是私营部门自愿向政府提交的信息,这些信息很容易受到《信息自由法》第4条《美国法典》第5卷第552(b)(4)款的保护。

如总统助理和参谋长的备忘录所示,联邦各部门和机构应毫不犹豫地就任何与《信息自由法》有关的国土安全问题,与信息和隐私办公室进行磋商,无论是就一般预期问题,还是就具体问题逐案进行磋商问题。同样,他们应就任何与发展或使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有关的信息的分类、解密或重新分类有关的事项与信息安全监督办公室协商,如果信息涉及核武器或放射性武器,则应与能源部安全办公室协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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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版本:http://www.usdoj.gov/oip/foiaspot/2002foiaspost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