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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北大西洋公约
华盛顿,1949年4月4日
双方本条约重申对联合国的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信念和他们住在同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的和平愿望。
他们决心捍卫自由,共同遗产和文明的人民,建立在民主,个人自由和法治的原则。
他们寻求推动在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幸福。
他们决心为集体防卫和维护和平与安全而团结他们的努力。
因此,他们同意这个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第一条
当事人承担,如在《联合国宪章》规定,解决任何国际争端,他们可能通过和平手段参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这样一种方式,与正义,也不是濒危动物,不要在他们的国际关系的威胁或使用武力以任何方式不符合联合国的目的。
第二条
双方将通过加强他们的自由制度,通过带来更好的了解在这些机构建立的原则,并促进稳定和福利的条件朝着和平友好的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作出贡献。他们将寻求消除在国际经济政策发生冲突,将鼓励任何或全部之间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为了更有效地达到这一条约,双方的目的,单独或共同通过持续有效的自救和互助手段,保持和发展自身的抗武装攻击的个人和集体的能力。
第四条
无论何时,在任何他们认为,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任何一方的安全受到威胁时,缔约双方将进行协商。
第五条
双方一致认为,对一个或欧洲或北美的他们的武装攻击应被视为对他们所有的攻击;因此,他们同意,如果发生这样的武装进攻,他们每个人,以个人或集体自卫的联合国的宪章第51条确认的权利,将协助所涉缔约方通过这样的攻击演习采取立即,单独或与其他缔约方,其认为必要,包括使用武力,恢复并维持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等动作的演唱会。
任何这类武装攻击及其所采取的一切措施均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安全理事会为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必要措施时,上述措施即告终止。
第六条(1)
对于第五条,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武装进攻的目的,被认为包括武装攻击:
对任何在欧洲或北美的缔约方领土,法国的阿尔及利亚部门(2)在北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地区,在土耳其领土或任何缔约国管辖下的岛屿上;
在部队、船舶或飞机的政党,在以上这些领土或任何其他欧洲地区的占领军的任何政党驻扎在条约生效之日或地中海或北大西洋区域在北回归线以北。
第七条
本条约不影响,也不应解释为影响联合国会员国缔约国根据《宪章》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或安全理事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主要责任。
第八条
每一缔约方现在宣称没有任何国际承诺在它和任何其他缔约方或第三国之间的力量与本条约的规定相抵触,并承诺不会进入与本条约冲突的国际参与。
第九条
双方特此设立理事会,其上他们每个人都应有代表参加,审议关于这一条约的执行问题。理事会应适当安排,以能够在任何时间及时满足。该委员会应当设立的附属机构可能是必要的;特别是应当设立立即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建议措施文章III和V的实现
X条
缔约各方可经一致同意,邀请任何其他有能力促进本条约的原则并对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作出贡献的欧洲国家加入本条约。被邀请的任何国家均可通过将其加入文书交存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而成为该条约的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将每一缔约国交存此种加入书的情况通知每一缔约国。
第十一条
本条约须经批准,其规定按照开展双方通过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书应与美国,这将通知每个存款的所有其他签字国政府尽快沉积。该条约应进入已批准其尽快多数签字国的批准,其中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卢森堡,荷兰和英国和美国的批准书的国家之间力量雄厚,拥有沉积并应生效相对于其他国家对其批准书交存之日起。(3)
第十二条
后该条约已生效了十年,或在其后任何时候,缔约方应,如果他们中的任何请求,一起审查该条约的宗旨咨询,具有然后影响到和平与安全的因素考虑北大西洋地区,包括通用的发展以及区域安排根据联合国的宪章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十三条
条约生效了二十年后,任何一方可能不再是一方通知后一年谴责已经给美国政府,将通知其他各方的政府谴责的存款的通知。
第十四条
这一条约,其中的英文和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档案。正式副本上将由政府传递给其他签字国政府。
1。由于对希腊和土耳其的加入修订的协议北大西洋条约第二条。
2。1963年1月16日,安理会注意到,就法国前阿尔及利亚省而言,该条约的有关条款自1962年7月3日起已不适用。
3.该条约于24 1949年8月生效,所有签署国的批准书交存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