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委员会情报指示2号

1948年1月13日,华盛顿。

协调国外的收集活动

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外国情报收集活动的部门间协调制定了以下总体政策和目标,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使各部门在国外的收集和报告设施得到合理和有效的利用:

  1. 在代理机构负责海外收款的若干大类中,应作如下分配:
    国家政治部国家文化部国家社会学部国家军事部陆军部海军部海军航空部空军经济部各机构按照其科学技术各自的需要

  2. 所有可获得的情报信息,无论由谁收集,应尽可能立即转交最有关的外地代表。但是,收集人也可以将副本寄给或以其他方式通知他自己的代理机构。

  3. 美国驻各外国地区的高级代表应根据本协议所阐明的原则精神,负责协调其所在地区的所有正常收集活动。

  4. 每个机构的收集和报告设施应当利用,避免有害无益的重复和不协调的重叠,以确保在预算限制总流量的情报信息的主要需要所有部门和机构的完成各自的任务。

  5. 应充分利用个人的积极性和机构代表的良好联系。

  6. 对这些确定的总体政策和目标的解释,不得否定下述基本原则:所有驻外部门代表都应单独负责收集并适当地向其部门传递与本部门任务有关的所有情报信息。

  7. 部门间应自由和不受限制地交换情报信息,以满足每个部门和机构对通常由其他部门或机构获得或准备的情报的公认的次要需要。

资料来源:国家档案和记录管理局,RG 59,国务院记录,执行秘书处记录,国家安全委员会文件:第66批D 148,杜勒斯-杰克逊-科雷亚报告,附件8。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