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考察谴责总统的呼吁”

2006年3月31日

李凯西先生
合作伙伴,面包师和大学生


的声明
李答:凯西
提交给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谢谢主席先生。

我首先要说的是,如果美国参议院就美国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拦截和监控基地组织(al Qaeda)全球通讯的计划而谴责布什总统,那将是严重的司法误判。根据公开的信息,很明显总统在他授权这个项目时完全在宪法和法定的权力范围内,包括他决定在没有获得《外国情报监视法》(简称“FISA”)法院的命令的情况下,窃听基地组织进出美国的通讯。

总统的批评者把国安局的项目描述为“广泛的”、“国内的”和“非法的”。这些都不是。相反,该计划是有限的,针对与美国发生武装冲突的个人的国际通讯,完全符合FISA。首先,在评估总统的行动时,重要的是要强调关于国安局项目的实际争议有多狭隘。很少有总统的批评者声称——至少公开地说——他不应该命令国家安全局在全球范围内监控基地组织的通讯。事实上,在2001年9月11日的恐怖袭击之后,如果他没有下令进行监控,他肯定会受到谴责。此外,很少有总统的批评者胆敢声称,他需要获得FISA法庭的许可才能拦截和监控基地组织在美国境外的通讯。

事实上,只有对通信拦截了美国国家安全局在美国,而不是通过卫星或监听站位于国外,或者拦截的“目标”是美国公民或外侨,外国情报监视法是有关这个国家的讨论。尽管在过去的四个月里,FISA并不是一个要求总统获得“搜查令”才能收集外国情报的全面法规。这是一项狭窄的法律,只要求在四种情况下获得“电子监视”的“命令”:

(1)美国人是监视的目标,而不是监视的附带对象;

(2)如果收购智力将通过位于美国内部的设备来完成;

(3)美国发件人和相关沟通的所有接受者都存在于美国;或者

(4)在美国境内使用监视装置收集电线或无线电以外的通讯。

50 U.S.C.�1801(f)(1-4)。

情况下,基于总统,司法部长,和一般的海登(前国家安全局副主任,现在国家情报),描述了美国国家安全局计划,尚不清楚比任何拦截会在第一个实例正确属于外国情报监视法。在这方面,国安局的项目似乎是:

(1)针对Al Qaeda的操作员及其员工 - 换句话说,根据AL Qaeda协会截获和监测通信;和

(2)只针对一端与基地组织成员或同伙的国际通讯:正如海登将军所明确指出的,“这个计划所针对的任何电话的一端总是在美国以外;

(3)目的不是收取刑事起诉的证据,而是识别和阻止对美国的额外袭击。

无论这个计划是什么,它都不是许多政府批评者所幻想的美国国内交流的普遍陷阱。此外,除非其中一些通讯在美国被截获,或者目标基地组织的活动人员碰巧也是“美国人”,否则FISA本身并不适用。换句话说,根据法因戈尔德参议员的决议,总统应该受到谴责,因为所有人都同意,为了保护美国人民,必须对某些通讯进行拦截,但这些通讯可能是在没有事先获得外国情报监视局(FISA)命令的情况下在美国境内进行的。这显然是错误的。

政府已恰当拒绝公开阐明NSA计划的完整核心和界限。然而,为了论证,让我们假设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截获的一些通信在美国截获,或者一些有针对性的Al Qaeda操作员在FISA的意义内是“美国人选”。(这将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Aliens和美国公司。50U.S.C.�1801(i))。总统是否违反了法律?不,他没有。

正如司法部在2006年1月19日的备忘录中正确指出的那样,《支持国家安全局活动的法律权威》(以下简称《FISA》)本身规定,如果没有FISA命令的约束,只要得到“法律授权”,就可以在没有FISA命令的情况下合法地完成电子监控。50 U.S.C.�1809(a)(1)。对基地组织的监视,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世界上的其他任何地方,都是以2001年9月18日的《军事力量使用授权》(Authorization for The Use of Military Force)的形式得到授权的。

该法令明确授权总统“对他认为策划、授权、实施或协助2001年9月11日发生的恐怖袭击的国家、组织或个人,或庇护此类组织或个人,使用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武力,以防止这些国家、组织或个人今后对美国采取任何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强调)。

这是一项广泛的拨款。当然,也有很多人认为,“9·18授权”不够广泛,不足以允许国安局的项目,因为它没有具体提到电子监视或FISA。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根据《不拘留法》(18 U.S.C.)第4001(a)条逮捕和拘留某些基地组织和塔利班活动人员,也提出了同样的论点。该法律禁止拘留美国公民,但经国会法案授权的除外,并特别规定:“除根据国会法案外,任何公民均不得被美国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留。”毫无疑问,《非拘留法》及其所寻求实施的原则,对我们的有序自由体系来说,与《外国情报监视法》一样重要。

然而,在哈姆迪诉拉姆斯菲尔德,542年美国507(2004),最高法院正确解释9月18日,2001授权使用武力授权总统拘留美国公民,符合18事项�4001 (a),因为授权必须被解释为允许所有战争的正常事件。奥康纳法官解释的在她的多数意见(吩咐大多数5票在这一点上),捕获敌人的拘留”是如此基本,接受事件的战争是一个锻炼的必要和适当的力量国会授权总统使用。”542美国,518。

当然,监测敌人通信,无论是进入还是走出美国,也是战争的“基本和接受的”事件。这就是战争是如何战斗的;这就是战争始终是如何战斗;尤其是如何争夺战争。只有通过集合和开发的智力,2001年9月18日的宗旨,授权 - “防止任何未来的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对美国”的才能实现。就他而言,总统并未声称禁止美国人口的一般人口,而是只有敌人的代理商,因为他们沟通和走出了美国。

这种类型的智力聚集是战争的关键部分,因为第一个被矛爬到他敌人的阵营的边缘在夜晚听着声音的人。正如乔治华盛顿在战争中向美国代理人解释为独立,“采购良好情报的必要性都很明显,不需要进一步敦促。所有遗体仍然是为了,你可以尽可能地保持整个问题。为了保密,成功取决于这种类型的大多数企业,而对于它,它们通常被击败。“CIA v。SIMS,471 U.S.172 N.16(1984)(乔治华盛顿的报价信埃莱斯代顿的上校,1777年7月26日)。在命令这次监督下,总统按照杰克逊在扬斯敦斯文与管道公司的同意中概述的大国议会的明显授权,在其权力的基本上诉讼。萨瓦,343 U.S.579(1952)。

对于那些声称2001年9月18日的授权不能被解读为修改了FISA的人;事实并非如此。FISA保持不变,就像非拘留法保持不变一样。2001年9月18日的授权符合这些法律,而不是违反它们。当然,如果国会根据《外国情报监听法》第111条正式宣战,整个法案将被暂停15天。在此期间,总统可以自由地针对任何人和每个人的电子通讯,而不仅仅是已知的基地组织成员。这个程序的限制要大得多。

事实上,根据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最高行政长官和总司令,这一权利显然受到了足够的限制。这种权威一直得到美国法院的承认和尊重。事实上,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设立的美国外国情报监视审查法庭(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of Review)本身也承认了这一权力。在第02-001号秘密案件中,复审法院驳回了FISA审判法院在情报收集和执法之间重新设置一堵“墙”的努力,尽管国会已经将FISA修正案作为爱国者法案的一部分,最高法院还指出:“所有其他裁决该问题的法院都认为,总统确实有内在的权力进行未经授权的搜查,以获取外国情报信息。”310f .3d 717, 742 (FISA Ct。复习2002)。声明还说,“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总统有权(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监视),如果是这样的话,FISA就不能侵犯总统的宪法权力。”Id。

在这方面,重要的是,外国情报监视法复审法院正在讨论另一个重要的先例,美国诉张荣案,第629届联邦法院2d 908号(第4届联邦法院1980年)。事实上,这是认识到总统在制定和执行美国外交政策中所扮演角色的内在权力的一个主要案例,即为了外国情报目的而下令进行未经授权的电子监视。即使监控是在美国进行的,并且针对的是美国公民,这种权力仍然存在。在张昭龙案中,卡特政府授权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对一名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和一名美国公民进行窃听,成功地查明了被非法传递给外国政府代表的机密文件的来源。

被告对他们的间谍定罪提出质疑,称这种监视违反了第四修正案对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保障以及相应的搜查令要求。作为回应,卡特政府毫不含糊地声明:“在外国情报领域,政府主张,总统可以授权监视而无需寻求司法授权,因为他在外交事务领域享有宪法赋予的特权。”张,629 F.2d,电话912。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ourth Circuit)对此表示同意,并裁定本案中未经授权的监视是合法的。法院的理由如下:

For several reasons, the needs of the executive are so compelling in the area of foreign intelligence, unlike the area of domestic security, that a uniform warrant requirement would, following [United States v. United Stated District Court (Keith), 407 U.S. 297 (1972)], "unduly frustrate" the President in carrying out his foreign affairs responsibilities. First of all, attempts to counter foreign threats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quire the utmost stealth, speed, and secrecy. A warrant requirement would add a procedural hurdle that would reduce the flexibility of executive foreign intelligence initiatives, in some cases delay executive response to foreign intelligence threats, and increase the chance of leaks regarding sensitive executive operations." [Citations omitted.]

更重要的是,行政部门拥有无与伦比的专业知识来决定是否实施外国情报监视,而司法部门在制定外国情报监视背后的微妙而复杂的决定方面基本上缺乏经验. . . .

也许最重要的是,行政部门不仅在外国情报领域拥有卓越的专业知识,它也被宪法指定为外交的卓越权威。[省略引文]。总统及其代表由宪法在战争与和平时期的美国外交政策进行。[引文省略。]正如基思的权力分离所强迫的是,当总统进行国内监督时,[省略引文]所以权力的分离要求我们承认外交总统的主要责任并伴随着外国情报监测。

张,629 F.2d, 913-14。

当然,《外国情报监视法》是在宣布对张氏案的裁决前不久颁布的,因此,法院并没有把该法的影响作为其裁决的一部分来处理。最高法院也没有考虑FISA是否或在何种程度上削弱了总统的宪法权力。然而,这是留给我们的问题。没有法院质疑过总统的宪法权力,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下令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控。布什总统并没有像一些评论家暗示的那样发明这种权威,他也没有宣称比他的前任们拥有更多的权力。正如司法部在其2006年1月19日的备忘录(第7-8页,16-17页)中所解释的,自内战以来,各种形式的未经授权的电子监视已经被使用。富兰克林·d·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总统和哈里·s·杜鲁门(Harry S. Truman)总统和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都曾授权在没有司法参与的情况下,使用窃听作为获取情报的手段来对付美国的敌人。看到执行。第2604号命令(1917年4月28日)。卡特和克林顿政府都确认了总统与生俱来的宪法权力,可以进行未经授权的监视和/或搜索外国情报。 See January 19 DOJ Memorandum, p. 8.

至于国会在制定《外国情报监听法》方面是否越权的问题,答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法律如何解释和适用。即使在最好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和国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复杂而多变的。一般来说,国会有权就任何可能影响总统履行宪法职责的事项进行立法。考验在于国会是否“妨碍了总统履行宪法职责的能力”。Morrison v. Olson, 487 U.S. 654, 691, 695-96(1988)(由特别司法机构任命独立检察官,并根据原因要求强制解除检察官职务,不妨碍总统的权力,有许多其他方法可以监督官员的活动)。如果FISA被解释为禁止总统在没有司法批准的情况下,在战争期间监视敌人进出美国的通信,那么该法规就可以公平地说妨碍总统行使宪法赋予他的权力,在这种程度上,该法规是无效的。它不需要,也不应该这样解释。

在这方面,还应注意,当它根据FISA的规定获得订单时,行政部门确保一个非常有价值的优势 - 根据此类订单收集的证据几乎肯定会在后来的刑事诉讼中肯定受理。参见,例如,美国v。Squillacote,221 f.3d 542,553-54(第4 Cir。2000),Cert。否认,532美国971(2001)。国会肯定在其制定此类进程方面依据其宪法权威。与此同时,在武装冲突期间通常需要努力选择。如果总统决定了在FISA中建立的进程不够保护国家安全,他对NSA计划的做法,他准备冒险在没有FISA命令的情况下获得智力信息,后来在法庭上裁定不可受理(如Truong Court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915年的629 F.2D),然后他完全有权独自依赖他的宪法权力。在国会禁止禁止这种依赖的范围内,并取消总统在战时的敌人沟通的情况下没有FISA命令的拦截的权利,它超出了其宪法权威。

显然,有些人不同意这种分析。几乎没有什么宪法或法律解释的问题是不能辩论的,而且辩论是真诚的。关于宪法制定者或国会在任何特定场合的意义的争论,就是我们当中有多少人以法律职业谋生。然而,因为总统的观点与参议院的一个或多个成员的观点不一致而谴责总统,将是缺乏远见和不负责任的。这不仅是为了惩罚政策上的分歧,也是为了惩罚法律争论上的分歧。

鉴于总统滥用或滥用来自NSA计划的任何信息,尤其是尤其是案例。通过所有账户,它已经完全在2001年9月18日在2001年9月18日进行了“指导”,以防止任何未来的国际恐怖主义对美国的行为。“个人参议员和双方委员会成员可能会诚实地认为,本法没有授权总统使用法规禁止的任何武力事件,并且必须尊重他们的意见。然而,最高法院在哈维案中只有两年前不同意。这种情况支持总统关于NSA计划的地位。因此,他的立场不能被认为是轻浮,任意的或行政过度宣传的例子,并不值得谴责。

总体而言,谴责丛林总统对NSA计划的提议弊恶劣,应由参议院拒绝。

谢谢你,我很高兴回答委员会可能提出的任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