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佩克特先生(为他本人和范斯坦夫人):S. 3001。一项旨在确保为外国情报目的而对美国人进行的所有电子监视均按照法庭发布的个性化命令进行的法案,以简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的程序和其他目的;提交司法机构委员会。SPECTER先生。总统先生,我希望大家认可我提出的《2006年外国情报监视改进与强化法案》。首先,我要感谢范斯坦参议员和她的工作人员,感谢他们为我认为非常优秀和非常必要的提案所做的工作。没有人质疑保护我们的家园必须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没有它,其他所有的目标都会落空。没有人能否认,我们今天面对的敌人是一个无法谈判的敌人。这个敌人认为自己肩负着上帝的使命,要建立一个世界范围的神权政体,并摧毁所有鼓吹宽容其他思想的人。 It is an enemy that regards mercy as a moral failing, and proudly plays videotapes of its followers beheading innocent civilians. At the same time, no one disputes that we must, in fighting to preserve America, ensure that we protect what is uniquely American--our way of life, our principles, and our belief in liberty. Throughout our history, we have balanced the need to protect our Nation with the need to preserve our freedom. No one disputes that we must continue to achieve both of these ends. The question is how to do so. I believe that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Improvement and Enhancement Act goes a long way to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It is a responsible bill that establishes a workable framework for the future. This bill eliminates some artificial and outdated constraints in FISA: It grants the executive branch 7 days, instead of 3 days, for seeking an emergency order--a change that the FISA judges who testified before the Judiciary Committee advocated; it cuts through redtape by confirming that applications for FISA orders may be made by delegees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such as the Deputy Attorney General and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it creates new emergency provisions, allowing extended periods of surveillance in the event our Nation is once again attacked; and it allocates additional personnel to DOJ to prepare applications for FISA orders in a prompt and timely manner. This bill also ensures that our civil liberties are protected by strengthening oversight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It eliminates the current ambiguity in FISA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 and makes it clear the executive branch must inform all members of the Senate and House Intelligence Committees on all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programs; it requires the executive branch to submit an additional report to the congressional Intelligence Committees listing any recommendations for legislative or administrative improvements in FISA, so that we in Congress can update FISA as needed; it establishes rigorous reporting requirements for the exercise of emergency surveillance powers; and it establishes a document management system to ensure that information concerning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programs is readily available for review by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Court and Congress, to allow for short term decisions and long-term accountability. I do have one concern over the bill, a concern over constitutionality. The bill states that the only way the President may carry out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is through the procedures outlined in FISA or the Federal Criminal Code. During the four hearings I held in the 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 numerous scholars and five FISA judges called this provision into question. They testified that the President has certain inherent powers that we in Congress cannot take away. They explained that to the extent a bill purports to override the President's inherent powers, and tell the President that he may not use them, the bill might be unconstitutional. I think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omplex and weighty concern that we should work out in the Judiciary Committee, through study,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And I look forward to having those discussions with Senator Feinstein and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committee. I urge my colleagues to support the 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Improvement and Enhancement Act of 2006. ______
PDF版本3001年代
第109届大会 2d会议
S.3001
确保为外国情报目的对美国人进行的所有电子监视均根据法院发布的个别命令进行,简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程序,并用于其他目的。
在美国参议院
2006年5月24日 斯佩克特先生(为他本人和范斯坦夫人)介绍了下列法案:;经两读并提交司法委员会
一项法案
确保为外国情报目的对美国人进行的所有电子监视均根据法院发布的个别命令进行,简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程序,并用于其他目的。 无论它是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的,
第一节。简称。
该法可引称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督改进和加强法”。
第一篇——外国情报监督机构的建设 秒。101重申《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章、第121章和第206章以及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作为进行国内电子监视的专用手段。
(a) 排他性手段——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和206章以及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应为对美国境内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视的排他性手段。
(b)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9(a))第109(a)节进行修正,在其出现的每个地方划掉“法规授权”,并插入“本编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或206章授权”。
(c) 对《美国法典》第18编的修订——对《美国法典》第18编第2511(2)(a)(ii)(B)节进行修订,删除“法定要求”并插入“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下的要求、本章或本编第121或206章”。
秒。102废除或修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一编所需的具体授权。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美国法典》1801年第50章等)第1节经修订,在第109节之后插入以下新章节:
`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证交会。109 a。不得解释为隐式地提供法律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或其任何条款,也不得任何条款的法律被视为以任何方式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除非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日后制定颁布的2006年的改善和增强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明确修改或特别引用本标题。”
(b) 文书修正案——该法案的目录通过在与第109节相关的项目后插入以下新项目进行修正:
`秒。109A。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第103节禁止使用未经法律授权的资金进行电子监控。
自本法案生效之日起,任何法案拨出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资金均不得用于进行电子监视(定义见《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f))第101(f)节),除非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一篇(《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1节等)。
(2)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第四章(《美国法典》1841年第50章等)。
(3)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章。
(4) 《美国法典》第18编第121章。
(5) 《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6章。
104秒。。向国会提供关于恐怖分子监视项目和类似项目的信息。
本法案颁布之日后,总统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得迟于该日期后七天,向国会情报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要介绍并告知以下情况:
(1) 国家安全局的恐怖分子监视计划。
(2) 美国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部门,或任何实体在部门、机构的指示下,为外国情报目的,对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人进行部分或全部电子监视的任何计划,或美国政府的其他部门,但未完全遵守《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或206章规定的程序。
第2章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申请和程序 秒。201延长申请紧急电子监视命令的期限。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5(f)节(《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5(f)节)进行了修订,在出现的两个地方都打上“72小时”,并插入“168小时”。
秒。202批准电子监控申请的授权。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修正-
(1) 在(a)小节中,删去“基于其调查结果的总检察长”并插入“基于调查结果的总检察长(或根据(f)小节的总检察长授权人”);以及
(2)在末尾增加下列新的小节:
“(f)司法部长可将根据本节批准批准本标题下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授权给下列人员:
(1)司法部副部长。
(2)负责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
(b)符合修订-该法案(50 U.S.C. 1802(b))第102(b)条经修订,在“司法部长”之后插入“(或第104(f)条下的司法部长代理人)”。
203秒。。紧急电子监视的额外授权。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5)第105节修正——
(1)分别将(g)、(h)、(i)和(j)款重新指定为(h)、(i)、(j)和(k)款;和
(2) 在(f)小节之后插入以下新的(g)小节:
`(g) (1)(A)尽管本编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在符合本小节规定的前提下,经国家情报局局长同意,总检察长可,根据本小节的规定,在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内部任命适当的监督或执行人员,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对美国境内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控。
`(B) 就本小节而言,在根据第(a)小节任命的主管或行政人员的监督下行事的情报机构或雇员可根据本小节进行紧急电子监控,前提是该主管或行政人员合理地确定:--
`(i) 在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授权此类监视的命令之前,存在使用电子监视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紧急情况;和
’(二)根据本标题发出批准这种监视的命令的事实根据。
`(2) 总检察长根据第(1)款任命的主管和行政人员只能是以下官员:
(A)就联邦调查局(fbi)而言,指的是主管特别探员(Special Agent In Charge)级别或以上的官员。
(B)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指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以上级别的官员。
'(3)负责根据本款紧急使用电子监视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应向司法部长提交(以及,如经司法部长授权,向副司法部长和主管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发出),要求在监视开始后24小时内批准该监视。请求应陈述第(1)款所述信仰的理由,以及司法部长应要求的其他信息。
“(4)(A)有关官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对根据第(3)款提出的要求的复核,但不应在根据第(1)款开始进行有关电子监察后72小时内完成。
(B) (i)如果有关官方确定电子监控不符合(1)款的要求,监测应当立即终止,不得重新开始由主管或行政任命的段落(1),或任何代理或员工(主管或行政的监督下,没有额外的事实或情况的变化,使根据第(1)款任命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有理由相信第(1)款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ii)如果根据第(i)条作出决定,根据第106(j)条,司法部长无需通知任何美国人该决定所涵盖的电子监控是在根据该条终止监控之前进行的。但是,作出该裁定的官员应将该裁定通知第103(a)条设立的法院,并应在作出该裁定后根据第108(a)条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提供该裁定的通知。
`(C) 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监督符合(f)小节的要求,则监督可在符合第(5)款要求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5) (A)按照本编提出的申请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根据第103条具有管辖权的法官提出,但不得在根据第(1)款开始电子监视后168小时内提出。
`(B) 如果没有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司法命令,该监视应在以下较早者终止:--
`(i) 当获得所要求的信息时;或
“(ii)根据(A)项要求批准监视的命令被拒绝的;或
' (iii)开始监察后168小时。
`(C) 如果根据(A)项要求批准根据第(1)款启动的电子监控的命令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控被终止,且法院未发布批准监控的命令,从监督中获得的信息或证据的使用应符合(f)小节的规定。
`(D) 对根据(A)项提交的申请的拒绝可按照第103节的规定进行审查。
`(6) 根据第(1)款从事紧急电子监控工作的任何人员应遵守本编要求的最小化程序,以发布批准进行电子监控的司法命令。
`(7) 在根据第(1)款任命主管和行政人员授权行使该款规定的权力后的30天内,总检察长应与国家情报局局长协商,向外国情报监督法院和国会情报委员会提交,并根据需要提交一份最新报告--
`(A) 确定如此任命的监事和高管人数以及这些监事和高管所担任的职位;和
“(B)规定指导方针或其他指示,描述该等监管人员和高管在本款下的职责。”
秒。204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事务。
(a) 增加法官的权力——修订了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3(a))第103(a)节--
(1) 在`(a)`之后插入`(1)`;
(2) 将第二句指定为第(4)段,并将该段缩进(如指定)左边缘的两个ems;以及
(3) 在如此指定的第(1)款之后插入以下新段落:
`(2) 除根据第(1)款指定的法官外,美国首席大法官可指定第(1)款所设法院的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任命的首席大法官认为适当的法官,以便根据第105节及时审议根据第104节提出的本编电子监控申请。根据本款指定的任何法官应公开指定。”。
(b) 紧急申请的审议——该节进一步修订,在本节第(a)(3)小节添加的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新段落:
`(3) 法院法官应在收到根据第105节第(f)或(g)小节提交的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批准、拒绝或寻求修改该申请。”。
秒。205电子监控订单审批申请文件管理系统。
(a)所需系统-总检察长应与联邦调查局局长、国家安全局局长和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协商,制定并实施一个安全、保密的文件管理系统,以允许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和美国政府其他适用部门的适当人员,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4)第104节提出申请在他们提交给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之前。
(b) 系统范围-第(a)小节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应--
(1) 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或105(g)(5)节,允许并促进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迅速提交申请;和
(2) 允许并促进向提交第(1)款所述申请的人员迅速传递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裁决。
206秒。。准备和考虑批准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的额外人员。
(a)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
(1)额外人员-司法部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在此授权额外人员,包括不少于21名全职律师,以便进行及时、及时的准备、修改、以及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对根据该法(50 U.S.C. 1805)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的申请进行审查。
(2)指派-司法部长应将第(1)款授权的人员指派给国家安全局的有关部门或在其之间指派,以便这些人员可直接协助该机构人员准备该段所述的申请。
(b)联邦调查局-
(1)其他法律人员和其他人员——特此授权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部门提供必要的额外法律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便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及时准备申请,以获得第104节下的命令该法案第105条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
(2) 派遣-联邦调查局局长应将第(1)款授权的人员派遣到联邦调查局的外地办事处,并在这些办事处之间进行分配,以便这些人员可以直接协助该局在这些外地办事处的人员准备该款所述的申请。
(c)额外的法律和其他国家安全局的人员——美国国家安全局特此授权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准备的104条款下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105条款下订单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法案
(d)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额外法律和其他人员-兹授权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增加必要的工作人员,以便利该法庭根据《外国情报》第104条迅速及时地审议申请根据1978年《监视法案》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本款授权的人员应履行法院指示的与审议此类申请有关的职责。
(e)补充而非取代-本条授权的人员是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的补充。
秒。207关于批准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程序的报告。
(a)审查-司法部长应与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和外国情报监视复审法院协商,审查适用于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提交根据该法(50 U.S.C. 1805)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申请的程序。
(b) 要素-第(a)小节要求的审查应涉及以下内容:
(1)第(a)款所述的程序。
(2) 在向外国情报监督法院提交第(a)小节所述的申请时,在此类程序下的要求(如有),包括提交该法院在审议此类申请时不必要的信息的要求。
(3)根据第(1)款和第(2)款所述事项,确定关于立法或行政行动的建议。
(4)上一历年——之间的平均时间长度
(A) 联邦官员向司法部提交请求或建议,要求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申请根据该法第105节发布命令;和
(B)律政司就该等要求或建议所作的决定。
(5)司法部在决定是否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Foreign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ct)第104条提交申请以获得该法案第105条规定的命令时所施加的要求。
(c)修改程序-
(1) 一般情况下——如果司法部长根据(a)小节要求的审查结果决定应修改该小节中描述的程序,包括修改以满足(b)(2)小节中描述的要求,总检察长应在条例中规定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修改。此类修改应符合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第一篇的规定。
(2)范围-根据第(1)款规定的任何程序应在可行范围内统一适用于司法部的所有部门以及美国政府的任何其他部门,涉及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提交申请,申请根据该法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
(d)报告-不迟于本法生效日后90天,首席检察官应当提交司法委员会和参议院情报委员会和委员会司法和永久选择众议院情报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设定程序适用于应用程序根据第104节的外国情报根据1978年《监视法案》第105节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包括根据第(c)款规定对此类程序的任何修改。
秒。208对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人员进行外国情报监视方面的培训。
联邦调查局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各自与总检察长协商--
(1) 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和第105节,制定法规,以建立紧急情况下进行电子监视并寻求批准的程序,以及准备、适当提交和接收申请和命令的程序;和
(2) 规定适用机构人员的相关培训。
秒。209增强战时电子监视的权威性。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11)第111节被修改为“在国会宣布战争之后”,并插入“在以下任何情况之后”:
(1)国会宣战。
`(2) 《战争权力决议》(50 U.S.c.1541(c)(2))第2(c)(2)节所指的军事力量使用授权。
`(3) 《战争权力决议》(50 U.S.c.1541(c)(3))第2(c)(3)节所指的对美国、其领土或属地或武装部队的袭击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301节定义。
在该法中:
(1) “国会情报委员会”一词是指--
(A) 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B) 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2) “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一词是指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3(a))第103(a)节设立的法院。
(3) “外国情报监督复审法院”一词是指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督法》(50 U.S.C.1803(b))第103(b)节设立的法院。
(4) “美国人”一词具有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i))第101(i)节赋予该词的含义。
302秒。。授权的拨款。
有权拨出执行本法案和本法案修正案所需的款项。
秒。303生效日期。
(a) 一般而言——除(b)小节规定外,本法案以及本法案所作的修订应在本法案颁布之日后30天生效。
(b) 关于恐怖分子监视计划的信息——第104节应自本法颁布之日起生效。
终止
一项法案
确保为外国情报目的对美国人进行的所有电子监视均根据法院发布的个别命令进行,简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程序,并用于其他目的。 无论它是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制定的,
第一节。简称。
该法可引称为“2006年外国情报监督改进和加强法”。
第一篇——外国情报监督机构的建设 秒。101重申《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章、第121章和第206章以及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作为进行国内电子监视的专用手段。
(a)专有手段-不论法律、《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和206章的任何其他规定,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f)等)应是进行电子监视(该术语定义见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f))第101(f)节)的唯一手段。
(b)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9(a))第109(a)节进行修正,在其出现的每个地方划掉“法规授权”,并插入“本编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或206章授权”。
(c) 对《美国法典》第18编的修订——对《美国法典》第18编第2511(2)(a)(ii)(B)节进行修订,删除“法定要求”并插入“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下的要求、本章或本编第121或206章”。
秒。102废除或修改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一编所需的具体授权。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美国法典》1801年第50章等)第1节经修订,在第109节之后插入以下新章节:
`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证交会。109 a。不得解释为隐式地提供法律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或其任何条款,也不得任何条款的法律被视为以任何方式废除或修改这个标题,除非这样的法律规定,如果日后制定颁布的2006年的改善和增强外国情报监视法案,明确修改或特别引用本标题。”
(b) 文书修正案——该法案的目录通过在与第109节相关的项目后插入以下新项目进行修正:
`秒。109A。撤销或修改所有权所需的具体授权。
秒。103向国会提供有关恐怖分子监视计划和类似计划的信息。
本法案颁布之日后,总统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但不得迟于该日期后七天,向国会情报委员会的每位成员简要介绍并告知以下情况:
(1) 国家安全局的恐怖分子监视计划。
(2) 美国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部门,或任何实体在部门、机构的指示下,为外国情报目的,对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人进行部分或全部电子监视的任何计划,或美国政府的其他部门,但未完全遵守《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等)或《美国法典》第18编第119、121或206章规定的程序。
第2章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申请和程序 秒。201延长申请紧急电子监视命令的期限。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5(f)节(《美国法典》第50卷第1805(f)节)进行了修订,在出现的两个地方都打上“72小时”,并插入“168小时”。
秒。202批准电子监控申请的授权。
(a)总则-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修正-
(1) 在(a)小节中,删去“基于其调查结果的总检察长”并插入“基于调查结果的总检察长(或根据(f)小节的总检察长授权人”);以及
(2)在末尾增加下列新的小节:
“(f)司法部长可将根据本节批准批准本标题下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授权给下列人员:
(1)司法部副部长。
(2)负责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
(b)符合修订-该法案(50 U.S.C. 1802(b))第102(b)条经修订,在“司法部长”之后插入“(或第104(f)条下的司法部长代理人)”。
203秒。。紧急电子监视的额外授权。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5)第105节修正——
(1)分别将(g)、(h)、(i)和(j)款重新指定为(h)、(i)、(j)和(k)款;和
(2) 在(f)小节之后插入以下新的(g)小节:
`(g) (1)(A)尽管本编有任何其他规定,但在符合本小节规定的前提下,经国家情报局局长同意,总检察长可,根据本小节的规定,在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内部任命适当的监督或执行人员,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对美国境内的美国人进行电子监控。
`(B) 就本小节而言,在根据第(a)小节任命的主管或行政人员的监督下行事的情报机构或雇员可根据本小节进行紧急电子监控,前提是该主管或行政人员合理地确定:--
`(i) 在通过尽职调查获得授权此类监视的命令之前,存在使用电子监视获取外国情报信息的紧急情况;和
’(二)根据本标题发出批准这种监视的命令的事实根据。
`(2) 总检察长根据第(1)款任命的主管和行政人员只能是以下官员:
(A)就联邦调查局(fbi)而言,指的是主管特别探员(Special Agent In Charge)级别或以上的官员。
(B)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指国家安全局(National Security Agency)分支机构负责人或以上级别的官员。
'(3)负责根据本款紧急使用电子监视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应向司法部长提交(以及,如经司法部长授权,向副司法部长和主管国家安全的助理司法部长发出),要求在监视开始后24小时内批准该监视。请求应陈述第(1)款所述信仰的理由,以及司法部长应要求的其他信息。
“(4)(A)有关官员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完成对根据第(3)款提出的要求的复核,但不应在根据第(1)款开始进行有关电子监察后72小时内完成。
(B) (i)如果有关官方确定电子监控不符合(1)款的要求,监测应当立即终止,不得重新开始由主管或行政任命的段落(1),或任何代理或员工(主管或行政的监督下,没有额外的事实或情况的变化,使根据第(1)款任命的监督人员或行政人员有理由相信第(1)款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ii)如果根据第(i)条作出决定,根据第106(j)条,司法部长无需通知任何美国人该决定所涵盖的电子监控是在根据该条终止监控之前进行的。但是,作出该裁定的官员应将该裁定通知第103(a)条设立的法院,并应在作出该裁定后根据第108(a)条提交的第一份报告中提供该裁定的通知。
`(C) 如果有关官员确定监督符合(f)小节的要求,则监督可在符合第(5)款要求的情况下继续进行。
`(5) (A)按照本编提出的申请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根据第103条具有管辖权的法官提出,但不得在根据第(1)款开始电子监视后168小时内提出。
`(B) 如果没有批准根据第(1)款开始的电子监视的司法命令,该监视应在以下较早者终止:--
`(i) 当获得所要求的信息时;或
“(ii)根据(A)项要求批准监视的命令被拒绝的;或
`(iii)监督开始后168小时,除非(A)节项下的申请悬而未决,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官对申请进行咨询期间,监督可继续进行最多24小时。
`(C) 如果根据(A)项要求批准根据第(1)款启动的电子监控的命令的申请被拒绝,或者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监控被终止,且法院未发布批准监控的命令,从监督中获得的信息或证据的使用应符合(f)小节的规定。
`(D) 对根据(A)项提交的申请的拒绝可按照第103节的规定进行审查。
`(6) 根据第(1)款从事紧急电子监控工作的任何人员应遵守本编要求的最小化程序,以发布批准进行电子监控的司法命令。
`(7) 在根据第(1)款任命主管和行政人员授权行使该款规定的权力后的30天内,总检察长应与国家情报局局长协商,向外国情报监督法院和国会情报委员会提交,并根据需要提交一份最新报告--
`(A) 确定如此任命的监事和高管人数以及这些监事和高管所担任的职位;和
“(B)规定指导方针或其他指示,描述该等监管人员和高管在本款下的职责。”
秒。204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事务。
(a) 增加法官的权力——修订了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3(a))第103(a)节--
(1) 在`(a)`之后插入`(1)`;
(2)在第(1)款中指定的,在“美国七个巡回法院”前加上“至少”;
(3) 将第二句指定为第(4)段,并将该段缩进(如指定)左边缘的两个ems;以及
(4) 在如此指定的第(1)款之后插入以下新段落:
`(2) 除根据第(1)款指定的法官外,美国首席大法官可指定第(1)款所设法院的法官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任命的首席大法官认为适当的法官,以便根据第105节及时审议根据第104节提出的本编电子监控申请。根据本款指定的任何法官应公开指定。”。
(b) 紧急申请的审议——该节进一步修订,在本节第(a)(3)小节添加的第(2)款之后插入以下新段落:
`(3) 法院法官应在收到根据第105节第(f)或(g)小节提交的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决定,批准、拒绝或寻求修改该申请。”。
秒。205电子监控订单审批申请文件管理系统。
(a)所需系统-总检察长应与联邦调查局局长、国家安全局局长和外国情报监视法院协商,制定并实施一个安全、保密的文件管理系统,以允许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局和美国政府其他适用部门的适当人员,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4)第104节提出申请在他们提交给外国情报监视法庭之前。
(b) 系统范围-第(a)小节要求的文件管理系统应--
(1) 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或105(g)(5)节,允许并促进向外国情报监视法院迅速提交申请;和
(2) 允许并促进向提交第(1)款所述申请的人员迅速传递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裁决。
206秒。。准备和考虑批准电子监视命令的申请的额外人员。
(a)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
(1)额外人员-司法部情报政策和审查办公室在此授权额外人员,包括不少于21名全职律师,以便进行及时、及时的准备、修改、以及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4)第104节对根据该法(50 U.S.C. 1805)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的申请进行审查。
(2)指派-司法部长应将第(1)款授权的人员指派给国家安全局的有关部门或在其之间指派,以便这些人员可直接协助该机构人员准备该段所述的申请。
(b)联邦调查局-
(1)其他法律人员和其他人员——特此授权联邦调查局国家安全部门提供必要的额外法律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便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及时准备申请,以获得第104节下的命令该法案第105条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
(2) 派遣-联邦调查局局长应将第(1)款授权的人员派遣到联邦调查局的外地办事处,并在这些办事处之间进行分配,以便这些人员可以直接协助该局在这些外地办事处的人员准备该款所述的申请。
(c)额外的法律和其他国家安全局的人员——美国国家安全局特此授权等额外的法律和其他人员可能需要执行应用程序的提示和及时准备的104条款下1978年的外国情报监视法案105条款下订单批准为外国情报目的进行电子监视的法案
(d)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的额外法律和其他人员-兹授权外国情报监视法庭增加必要的工作人员,以便利该法庭根据《外国情报》第104条迅速及时地审议申请根据1978年《监视法案》第105节批准对外国情报进行电子监视的命令。本款授权的人员应履行法院指示的与审议此类申请有关的职责。
(e)补充而非取代-本条授权的人员是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的补充。
秒。207对联邦调查局和国家安全局人员进行外国情报监视方面的培训。
联邦调查局局长和国家安全局局长应各自与总检察长协商--
(1) 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第104节和第105节,制定法规,以建立紧急情况下进行电子监视并寻求批准的程序,以及准备、适当提交和接收申请和命令的程序;和
(2) 规定适用机构人员的相关培训。
第208节:战时电子监视权限的增强。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11)第111节被修改为“在国会宣布战争之后”,并插入“在以下任何情况之后”:
(1)国会宣战。
`(2) 《战争权力决议》(50 U.S.c.1541(c)(2))第2(c)(2)节所指的军事力量使用授权。
`(3) 《战争权力决议》(50 U.S.c.1541(c)(3))第2(c)(3)节所指的对美国、其领土或属地或武装部队的袭击造成的国家紧急状态。”。
第三篇——对外交流 第301节:获取对外通信。
(a)总则-尽管本法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美国法典》1801年第50号等)有任何其他规定,不得收购所需的法院命令通过电子监控任何一个人之间的交流的内容不是位于美国和另一个人并不是位于美国的目的收集国外情报信息即使这样交流传递通过,或者监视装置位于美国境内。
(b) 处理涉及国内方的截获通信——如果按照(a)小节所述进行的监视无意中收集了至少一方在美国境内的通信,则应按照第101(h)节规定的最小化程序处理此类通信的内容(4) 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h)(4))。
(c)定义-在本节中,术语“内容”、“电子监视”和“外国情报信息”的含义与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50 U.S.C. 1801)第101节中的术语相同。
第四编——其他事项 秒。401定义。
在该法中:
(1) “国会情报委员会”一词是指--
(A) 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和
(B) 众议院情报常设特别委员会。
(2) “外国情报监视法院”一词是指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3(a))第103(a)节设立的法院。
(3) “外国情报监督复审法院”一词是指根据1978年《外国情报监督法》(50 U.S.C.1803(b))第103(b)节设立的法院。
(4) “美国人”一词具有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50 U.S.C.1801(i))第101(i)节赋予该词的含义。
402秒。。授权的拨款。
有权拨出执行本法案和本法案修正案所需的款项。
秒。403生效日期。
除第103节另有规定外,本法及其修正案应在本法颁布之日后30天生效。
日历610号
第109届大会 2d会议
S.3001
一项法案 确保为外国情报目的对美国人进行的所有电子监视均根据法院发布的个别命令进行,简化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的程序,并用于其他目的。
2006年9月13日
经修正后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