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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词
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美国爱国者在实践中采取行动:在FISA过程中脱落。
2002年9月10日


威廉·班克斯教授


威廉c.班克斯教授的陈述

三十年前,最高法院首先遇到了国家安全环境中未监控的高管监督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紧张局势。美国v。美国地区法院(基思)从刑事诉讼中出现,美国在美国收取了三名被告人摧毁了政府物业的刑事财产�的炸药轰炸了密歇根州安娜堡的CIA办事处。在审前诉讼期间,被告搬到了强迫电子监测的披露。政府承认,禁令威特帕已经截获了涉及被告的对话。在最高法院,政府在1968年犯罪控制法案的宪法和国家安全免责声明的基础上辩护了其行动。正义鲍威尔·鲍威尔斯对法院的意见首先拒绝了法定论点,发现犯罪控制法案免责声明,任何有意就国家安全监测就立即在该地区留下了不受欢迎的地区。

Turning to the constitutional claim, the Court found authority for national security surveillance implicit in the President�s Article II Oath Clause, which includes the power �to protect our Government against those who would subvert or overthrow it by unlawful means.� However, the �broader spirit� of the Fourth Amendment, and �the convergence of First and Fourth Amendment values� in national security wiretapping cases made the Court especially wary of possible abuses of the national security power. Justice Powell then proceeded to balance �the duty of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domestic security, and the potential danger posed by unreasonable surveillance to individual privacy and free expression.� Waiving the Fourth Amendment probable cause requirement could lead the executive to �yield too readily to pressures to obtain incriminating evidence and overlook potential invasions of privacy and protected speech.�

虽然政府以国家安全监视的特殊性,以及担心泄露情报会危及情报来源和收集方法为由,提出了例外要求,但鲍威尔法官回答说,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滥用监视权。加上司法机构在单方面诉讼中管理敏感信息的能力,使得任何不便在一个自由社会中都是正当的,以保护宪法价值

鲍威尔法官谨慎地强调,该案件只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内方面,法院并没有就在外国势力或其代理人成为监视目标时是否有权进行监视发表意见。最后,法院不排除在国家安全调查中适用不同于正常刑事调查所需的逮捕令标准和程序的可能性:

我们认识到,国内安全监测可能涉及不同的政策和实践考虑因素犯罪的监督。 - 安全智能的收集往往是长期的,涉及各种来源和信息类型的相互关系。这种监视的确切目标可能比在标题III中规定的许多类型犯罪中识别而不是在监测业务中识别。往往,国内情报采集的重点也在预防非法活动或加强政府的加强,为一些可能的未来危机或紧急情况进行准备。因此,国内监测的重点可能比针对更传统类型的犯罪所指的精确精确。

最高法院含蓄地邀请国会颁布一套此类监视的标准:

如果他们是合理的一方面涉及到政府的情报信息和我们的公民权利保护的合法需要不同的标准可能与第四修正案兼容。对于申请手令可以根据将要执行的政府利益和保护值得公民权利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尽管国会没有立即对基思做出反应,但鲍威尔大法官的意见对后来的《1978年外国情报监视法案》(FISA)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最高法院一样,国会也认识到,不受法律约束的行政部门进行未经授权的监视,可能会破坏第一和第四修正案交汇时的重要宪法价值。与此同时,国会开始认识到,情报调查的性质和目的与刑事执法调查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国家安全调查中,确保安全和自由的平衡,传统的执法要求可能不是最好的模式。

在FISA的24年实践中形成的体系,已被联邦法院反复解释为足以替代执法授权,以满足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的合理性要求。中央这一判例法的发展维护《外国情报监视法程序主体,外国情报监视法是专为外国情报信息的收集,任何刑事起诉,从监听进行依照本身的收集国外情报的目的信息。

虽然the �primary purpose� standard was developed by judges in pre-FISA judicial review of warrantless surveillance and does not appear as such in FISA, the �primary purpose� standard guided the implementation and review of FISA surveillance for twenty �three years. FISA seeks to ensure that its searches and surveillances are conducted for foreign intelligence purposes by requiring a senior-level certification of foreign intelligence purpose, and providing for limited judicial review of those certifications. Each certification must also designate the type of foreign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being sought, and explain the basis for this designation.

Admittedly, �primary purpose� is a qualitative standard that invites after-the-fact subjective judgments in evidentiary hearings, where judges are inclined to defer to the decisions of intelligence professionals. In addition, in the midst of an investigation, the need for speedy action, along with problems of coordination among the law enforcement and intelligence agencies, means that the intelligence professionals make the �primary purpose� calls, not a magistrate. The logic, however, is that once an investigation becomes primarily criminal in nature, the courts are entirely competent to make the usual probable cause determination when surveillance or search authority is sought, and individual privacy interests come to the fore when the government is attempting to form the basis for a criminal prosecution.

自1978年以来,刑事被告多次声称,经fisc批准的监视并非以收集外国情报为主要目的。在每一宗此类诉讼中,联邦法院都在“主要目的测试”下维持了FISA的监视。在每个案件中,政府的辩护都得到了预防性保护的帮助,预防性保护是由一名FISC法官事先批准的,该监视是为了获取外国情报或外国反情报信息。

情报/执法重叠

即使在1978年,FISA的起草人了解,收集情报和执法部门在实践重叠。In the years since 1978, the reality of terrorism and the resulting confluence of intelligence gathering and law enforcement as elements of counter terrorism strategy has strained the FISA-inspired �wall� between intelligence and law enforcement. In addition, the enactment of dozens of criminal prohibitions on terrorist activities and espionage has added to the contexts in which surveillance may be simultaneously contemplated for intelligence gathering and law enforcement purposes.

在9月11日之后的几周内,司法部按下更大当局会成为恐怖分子的行为监控。官员有理由认为,反恐调查目前预计与预防犯罪恐怖分子的恐怖活动和忧虑同时关注。这些目标的监测是重叠的目的,无论是至关重要的。在美国爱国者法案,国会同意降低执法和情报收集之间的壁垒,寻求FISA监控。Instead of intelligence collection being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e surveillance, it now must be a �significant purpose� of the search or wiretap.

法定变更可能或可能没有必要甚至谨慎。然而,无论其智慧如何,�义的目的义语并不意味着检察官现在可以运行FISA展示。美国爱国者法案大大不受影响,FISA是基本上不受欢迎;它的本质仍然是外国情报系列。情报和执法官员之间允许更大的信息共享和咨询,但在��的目的或FISA的任何其他部分不允许执法官员,以指导或管理执法目的的情报。

2002年5月FISC的意见

由5月17日FISC意见暴露的问题是很容易想象,剥离了法律解释的技术问题:检察官会试图用FISA到最终运行传统的执法令的程序。他们获得灵活性的方式,但他们也变得不那么负责,我们任何人都可能受到监控,然后被捕,而不受刑事司法系统所提供的保护被拘留。

5月17日FISC的意见这份由所有七名法官签署的报告措辞微妙,但却坚定地部分否定了司法部拟议的2002年修订的最小化程序,该程序旨在有效地允许将对FISA监视的监督和控制交给执法团队。虽然对于FISA来说,直接回应《美国爱国者法》的重大修订可能是一种更可取的策略,但法院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结论,整个FISA,包括其对最小化程序的要求,继续构成一个监控外国情报信息收集的系统。司法部根据其对《美国爱国者法》对FISA的修正案的理解,提出了2002年对最低限度程序的修订,允许FISA主要用于执法目的。正如FISC所指出的,司法部的部分程序将允许情报和执法机构之间进行有益的协调,使之成为前者与后者的从属关系。

美国爱国者法国授权智力和执法人员之间的磋商,缔约国努力调查或防范国外威胁的国家安全。“FISC关于司法部门的舆论所阐述的限制要求确保effort�effort没有成为从属的诡计。在不参考最小化指导方针的细节中,公平地说,FISC施加的适当限制遵循法院的结论,即一些司法提案部将允许执法官员做得更多与情报官员参与�文档。

司法部向外国情报监督审查诉求呼吁

有力地写入对外国情报监测法院的诉讼部的诉讼简报。它的法律论点是强大的。但是,由于简单的简要坚持认为,FISCLAINGLAINDLY错误的情况。虽然美国爱国者法案确实降低了情报和执法之间的墙壁,但它没有被删除,以及FISA的精髓是一个特殊程序遗骸收集外国情报信息。到底,简要介绍了问题:如果FISC没有直接解释�义的目的,那么改变FISA,正是美国爱国者法案如何影响FISA的意义?基本问题是由FISC隐立的回答。FISA继续限制使用FISA程序的执法目的。FISA仍然从根本上仍然是获得对外国情报信息获得的机制。�forign智力信息的法定定义涉及可能进一步的智力类别,可能进一步是执法的反恐目标,但每个定义都要求监督是为了�中的��。�判决的证据是不同于�外国情报信息的东西,即使定罪会阻止恐怖主义。 The change in FISA from �purpose� to �significant purpose� acknowledges the evolving interconnectedness of intelligence gathering and law enforcement as counter terrorism tools, but there is no indication in the USA Patriot Act that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FISA was altered.

虽然司法简要部注意,FISA必须整体阅读,而不是位和碎片,这简要确实如此谨慎。例如,简要说明�Foreign智能信息的定义不会限制政府如何使用这些信息来防止国家安全的威胁。但是,由于FISC解释,FISA的其他部分,包括最小化要求,因此限制了政府。同样,司法部是正确的,即断言�Futeign智能信息¶可用于执法目的,但信息只能根据FISA的其他要求使用,包括最小化。最后,虽然美国爱国者法案明确授权智力和执法官员之间的磋商和协调,但该法案还明确继续将情报官员作为负责人,谁将与执法官员共享咨询和信息共享。

最高法院在基思案中解释的宪法也支持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在情报收集和执法调查之间保持谨慎的平衡。司法部的简报错误地将基思的决定描述为根据威胁的性质,而不是根据政府对该威胁的反应的性质,划定了监视的宪法界限。�这两个因素在基思的平衡公式中都有体现。如上所述,法院承认,如果不同的标准在政府对情报信息的合法需要和我们公民受保护的权利方面都是合理的,那么这些标准可能是符合宪法的。保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不受限制的行政监督可能滥用个人权利的危险相冲突。

基思法院支持的例外权证的要求,因为它是合理的追求情报信息使用其他程序。FISA占据了最高法院认可的例外,将执法模式到位。虽然是常见的是,请参考FISS问题作为�追究的问题,�他们的标签不是因为它们是第四修正案认股权证乐动冠军,而是因为FISC允许与标题III有关的监督类型。因此,允许政府雇用FISA执行刑法,因此也将是违宪的,违反第四修正案。

我们为什么要关心监视的首要甚至重要目的是什么?为何情报收集和执法调查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首先,收集外国情报信息的目的是防止对国家安全的威胁,而执法部门的收集传统上是事后的,以确定已完成犯罪的肇事者。(诚然,恐怖主义是另一种犯罪,它迫使我们所有人面对一系列复杂的权力和权利问题。)外国情报机构有时也只是为了监视外国组织,没有任何预期的犯罪活动。因此,与执法部门的收集相比,外国情报收集有时不那么具体,更有计划性。此外,外国情报信息可能也更难让情报机构以外的人评估。与通常为特定执法目的而获得的更具体的历史信息相比,片断只能被理解为信息马赛克的一部分。因此,传统的合理理由标准不适用于外国情报收集。

由于简要介绍,在美国PATRIOT ACT之前的情况下,这是不准确的,因为在联邦法院对法律执法和情报收集的目的中,如果这两个术语是相互排斥的,那么,�致电的目的标准是开发的法官审查刑事被告的护理声称,FISA监测违反了违反第四修正案的起诉。该标准认识到执法和情报业务的频繁重叠,并试图在管理并行调查时指导执法和情报官员的合理线条。虽然美国爱国者法案修正案只需要监测有一个��重要的智力目的,但美国PATIOD法案或FISA中的别难以损害智力和执法官员之间所需的审查,更不用说FISC所做的发现在每种情况下,监督批准的都追求外国情报信息。

继续国会监督

任何学者都不可能对与FISA合作的进展做出明智的评论。它的程序是秘密的,几乎没有报告,而且FISA的监控也很少进入公众的视线。作为局外人,我们所知甚少,无法对《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的实施程序提出详细的批评。当然,我们的相对无知可以通过提供更多关于FISA实施的信息来弥补,至少可以部分弥补。既然在这场争论中已经披露了一些指导方针,为什么不确保所有这些指导方针都被公开报道,并在必要时进行编辑,以保护机密信息或情报来源和方法。现在的报告是最基本的,仅限于每年简单的申请总数,没有进一步的细节。为什么不报告电子监视和搜查,目标的数量,流动窃听的数量,有多少FISA的目标被起诉,有多少是美国人。报告也应ReportsReports比每年更经常提供。

此外,除了对司法委员会的改革之中,司法委员会可以认为对审查和批准FISA指南的FISC是一个正式的作用,类似于最高法院审查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所担任的作用。当然,FISC是第三条法院,司法委员会因此负责其监督,即使其工作涉及智力。

此外,对FISA决定的上诉具有FISA程序的片面性质。政府已经输了一场官司,并且已经行使了法定的上诉权,那么谁将代表FISC进行上诉?根据目前的法规,没有人代表fsc发言。司法委员会可能考虑对FISA进行一项修正案,允许创建一份安全许可律师名单,这些律师可以为FISA随后提出的任何上诉提供简报和辩论。

结论

当各部门协同工作时,政府的工作效率最高。难得的秘密监视机制提供发布的5月17日”意见和服务员信件表明,美国环境的变化对反恐要求所有政府的主要演员必须合作等改革的系统监测和自由使我们安全。最近的事态发展暴露出,那些负责让FISA实现其目标的人之间存在一些不和谐,该目标是,在保护所有人的第一和第四修正案权利的同时,允许阴谋反对美国的人获得特别的情报信息。国会应该尽其所能,让政府在国家安全监控中发出统一的声音,保证我们的安全和自由。


来源:http://www.senate.gov/~judiciary/testimony.cfm?id=398&wit_id=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