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影(和克里)1901年(参议院- 199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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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影(和克里)1901

(被命令躺在桌子上。)

斯佩克特先生。克里)向条例草案(第908号,上一级)提交拟由他们提出的修正案;如下:

从第69页开始,从第73页第5行开始,插入以下内容:

216秒。。与联合国共享情报的限制。

对1945年《联合国参与法案》(《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2章第287节等)进行了修正,在末尾增加了以下新一节:

“证交会。12.与联合国共享情报的限制。

”(一)向联合国提供情报资料:(1)不得提供给美国情报信息联合国或任何组织隶属于联合国,或任何官员或雇员,除非总统认证到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中央情报局局长(在本节称为“局长”),咨询美国国务卿和国防部长,已建立和实施程序,并与联合国合作,确保执行有关程序,以保护与此类情报有关的美国情报来源和方法不被未经授权披露。

”(2)款(1)可能放弃总统到适当的书面认证下的国会委员会向联合国提供此类信息或一个组织隶属于联合国,或任何官员或雇员,在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b)定期和特别报告:ReportsReports(1)总统应每半年向参议院情报委员会的常设情报委员会和众议院情报的类型和数量提供给联合国和它的目的是提供在此期间涉及的报告。总统还应当向参议院情报委员会的常设情报委员会和众议院后15天内,如今它已被美国政府,一个未经授权的披露美国向联合国提供的情报。

(2)第(1)款第一句所规定的定期报告的规定,不得适用于仅向经适当许ReportsReports可为联合国服务的美国政府人员提供并供其使用的情报。

”(c)代表团的职责:总统不得将总统在本条下的职责委托或转让。

”(d)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本条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1)损害或影响中央情报局局长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50 U.S.C. 403-3(c)(5)条第103(c)(5)条保护情报来源和方法免遭未经授权披露的权力;或

(2)取代或影响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五编(《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0编第413节等)的规定。

”(e)定义:在本节中,“国会适当委员会”一词是指参议院特别情报委员会和众议院常设特别情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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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