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联邦调查局获取电话用户信息(众议院-199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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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的爱德华兹先生。议长先生,我问一致同意司法委员会退出进一步考虑的参议院法案(s . 3316)修改标题18日,美国法典,授权联邦调查局获得某些电话用户信息,并要求其立即考虑在房子里。

书记员宣读了参议院法案的标题。

临时演讲者。对那位来自加州先生的要求有异议吗?

菲什先生。议长先生,我保留反对的权利,我这样做是为了请尊敬的加州先生。爱德华兹]如果他能向尸体解释这个措施。

我向这位来自加利福尼亚的绅士屈服。爱德华兹]。

(加利福尼亚州的爱德华兹先生请求并获准修改和扩展他的言论。)

加利福尼亚州的爱德华兹先生。议长先生,这项法案涉及联邦调查局获取识别某些电话用户身份的信息的权力,以用于外国反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调查。

该法案的措辞是与联邦调查局仔细协商的,以确保联邦调查局的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保护电话记录的隐私。

该法案修订了《电子通信隐私法》(ECPA)第2709节该法案要求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允许联邦调查局在没有法院命令或传票的情况下获取某些电话用户的信息。

背景

1986年通过的ECPA,国会为电话公司和其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持有的用户记录和其他信息建立了一定的隐私保护。国会规定,政府只有在有理由相信信息与合法执法调查有关的情况下,才能根据传票、搜查令或法庭命令,在没有用户许可的情况下,从电话公司获取用户的交易记录或其他信息。《美国法典》第18卷第2703页。

国会为这一规则设立了一个有限的例外,用于反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案件。在《美国法典》第18卷第2709节中,国会授权联邦调查局(FBI)强制出示身份信息和通行费记录,该信函由一名联邦调查局官员签署,未经司法审查,且与刑事调查无关,而订阅者被认为是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根据《外国情报监视法》的定义。外国势力包括国际恐怖组织。

联邦调查局的结论是,在一个具体方面,第2709条的权限过于狭窄。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调查局

引用了美国政府一名前雇员打电话给外国大使馆并提出提供美国政府敏感信息的案例。谈话受到监控,但这位前雇员没有透露自己的身份。这名前雇员随后会见了外国代表,并泄露了有关美国情报能力的高度敏感信息。联邦调查局辩称,如果能够追踪到第一个提供电话信息的电话号码,它也许能够更快地识别出这位前雇员,或者防止信息丢失。

然而,根据1986年通过的第2703条和第2709条,联邦调查局在没有传票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无法取得订阅者的身份,除非有理由相信订阅者是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的代理人。在上述案件中,联邦调查局没有理由相信来电者是外国特工。相反,打电话的人似乎是一个可能的自愿成为代理人,因此不符合2709节的标准。

为了应对这种限制,联邦调查局要求国会2709年展开的部分,允许联邦调查局认证要求电话公司识别不仅怀疑外国势力的代理人,而且人在接触外国势力或怀疑外国势力的代理人。根据联邦调查局最初的提议,该修正案适用于任何致电外国外交机构的人,以及任何致电外国官方访客的人,如来自国外政府大学的学者。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过于宽泛。

国家安全信函不受强制程序通常要求的司法审查,是一种特殊的手段。新的应用程序不受欢迎。然而,经过仔细研究,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为满足联邦调查局重点明确的需求,对第2709条作了狭义修改是合理的。委员会报告的条款是对联邦调查局最初提议的措辞的修改。它允许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访问:第一,与可疑的情报官员或恐怖分子嫌疑人有联系;第二,谈话的情况,如上述案件所述,表明可能涉及间谍活动或提供情报。

除了覆盖一个未来的案件如上述,这一新的权力将允许联邦调查局确定用户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中,联邦调查局为证明其需要这一修正案:

第一,电话号码列在从可疑恐怖分子那里查获的地址簿上的人;

第二,所有打电话给大使馆并要求与有嫌疑的情报官员交谈的人;和

第三,所有打电话的人都要到一名可疑情报人员的家中或恐怖分子嫌疑人的公寓。

1986年颁布的第2709节使用了“用户信息和收费记录信息”一词来描述FBI可以获取的信息。此处的修正案使用了更具体的术语:姓名、地址、服务年限,而不是订户信息。如本节所述,计费记录由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保存的信息组成,这些信息识别从特定电话呼叫的电话号码,或通信服务提供商可能向其收取服务费的特定帐户的电话号码。根据第2709条获取用户信息和收费记录的权限不要求通信服务提供商创建其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不维护的记录,联邦调查局也同意该要求。

第1706(b)条通过修改第2709(e)条来加强国会对这一权力行使的监督,增加了一项要求,即联邦调查局必须向参众两院司法委员会以及两个情报委员会报告其使用这一权力的情况。委员会关于这部分的意图,联邦调查局应该没有确定等待调查的主题,通知委员会,作为报告的一部分,事实和情况下获取信息的基础根据第2709条有关国内政治组织或团体。

根据第2703(e)节,应法院命令、令状、传票或本章下的证明提供信息的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不承担此类披露的责任。根据第2709(b)节由董事或其指定人员签署的证明是第2703(e)节所述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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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段段的分析

该法案修改了《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2709号第18款,删去了第(b)款,并加入一项包含两款的新分段代替。

2709 (b)段的一个新的部分讲述现有的联邦调查局获得权威的名称、地址、长度的服务,和人数计费记录一个人或实体的董事或董事执行情况书面认证线或电子通讯服务提供者的请求是,第一,寻求相关的信息授权外国间谍调查;第二,有具体和明确的事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所寻求的信息涉及的个人或实体是外国势力或外国势力的代理人,如《外国情报监视法》所定义的那样。

新的2709(b)条第2款授权联邦调查局局长或局长的指定人员,如果局长或局长的指定人员首先以书面形式向提出请求的有线或电子通信服务提供商证明,所要求的信息与经授权的外国反情报调查有关;第二,有理由相信,以该人或实体名义登记的通讯设施已通过该提供者的服务被使用,与正在或曾经从事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的个人进行通信,这些活动涉及或可能涉及违反美国刑事法规的行为,或外国或外国代理人,在有理由相信通信涉及国际恐怖主义或秘密情报活动的情况下。

该法案还在第2709(e)条的监督条款中增加了众议院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

菲什先生。议长先生,进一步保留反对的权利,我非常感谢来自加利福尼亚的先生。

议长先生,我撤回我的反对保留。

临时演讲者。对那位来自加州先生的要求有异议吗?

没有人反对。

职员宣读了参议院的法案。

(参议院法案尚未提交。)

参议院的法案被命令第三次宣读,第三次被宣读,并获得通过,重新审议的动议被提上了桌面。

结束